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五節程序之開始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分享此頁
  30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