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除有法定終止收養原因外,非經雙方同意不得終止。」,兩造所簽訂之收養同意契約書第4條固有明文約定。然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3前段定有明文。可知收養為身分上之契約行為,除有當事人間書面收養契約之合意外,尚須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認可後,始生收養之效力。法院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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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交易中,消費者最常遇到的情境之一,就是「東西買了、錢也付了,但店家卻遲遲沒有交貨」。有人會直覺認為,只要對方沒有準時履行,就可以立刻解約退款;也有人被店家以「再等一下就好」、「物流出問題」、「工廠來不及生產」等理由反覆拖延,遲疑著究竟該不該再給對方機會。法律並未簡單地以「遲交=可以解約」作為唯一答案,而是透過民法所建構的「給付遲延」制度,細緻區分不同契約類型、不同時間結構,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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