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契約是什麼?從民法第514-1條以下到定型化契約,全面解析旅行社的義務與旅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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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多數人的生活經驗中,「報名出國旅遊」往往被理解為一種消費行為:付錢、出發、回國,看似與一般買賣並無二致。然而,法律並不如此看待。從民法第514-1條開始,我國特別為「旅遊」設計一套獨立的契約類型,使旅遊不再只是零散的交通、住宿與導覽服務拼湊,而是一種以「完整旅遊體驗」為核心標的的法律關係。此一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在於旅遊具有高度整體性與風險集中性,一旦行程失序,旅客往往身處異地、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