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適格,法無特別規定,應依提起確認之訴之一般原則,由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有利害關係之人,對於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為之。而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考其立法理由,係為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並配合我國國情及生父之繼承人較能了解及辨別相關書證之真實性。故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對於生父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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