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按91年6月26日修正前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亦即依法定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以夫負擔為原則,夫無支付能力時,始由妻負擔。本件兩造婚後,於91年以前上訴人係未過問被上訴人工作所得之管理運用情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提出其以往購買基金、投保部分資料,則被上訴人以其工作所得購買基金、保險,既係基於理財及將來之規劃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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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而契約之當事人間就達成意思合致之範圍有爭議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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