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則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其與生母之關係係基於分娩的事實,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欲產生法律上之關係,必須經生父認領撫育(民法第1065條第1項),或有民法第1067條第1項各款情形,即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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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按「日據時期,台灣人間之婚姻係採取意思主義,雖然大正11年上民字第101號判決曾謂因舉行習俗上之一定儀式而生其效力,並非經登記始生效力,但既採取意思主義,習俗上之一定儀式,自非法律上之要式行為,故特定男女間,互有結婚之意思,而客觀的有夫妻關係之事實存在時,則可視為婚姻關係業己成立」,有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0頁),陳高成與黃氏笑既同住一戶共同生活,並育有子女,顯互有結婚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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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則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其與生母之關係係基於分娩的事實,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欲產生法律上之關係,必須經生父認領撫育(民法第1065條第1項),或有民法第1067條第1項各款情形,即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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