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又鄭金定為傳恩一房所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性,為祭祀公業鄭乾元之派下員,於七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死亡,無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婚生女鄭素玲原與胡勝達同居而生子即上訴人,嗣鄭素玲於八十年九月六日招贅胡勝達,上訴人冠鄭姓,則上訴人因其生父與生母結婚,依法準正視為婚生子,並應溯及於其出生之時發生效力,而為鄭素玲招贅所生男子,符合傳恩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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