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又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1069條定有明文。準此,非婚生子女須其生父生前已有認領,或已有撫育之事實而視為認領,或於生父未死亡前已經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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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明定生父死後強制認領子女之訴,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參見其立法理由三)。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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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陳鶴玉塗銷坐落於新北市○○區○○段五一五地號土地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十七巷二十二號十一樓、十二樓之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登記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良明、杜淑敏公同共有之上訴部分:按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定有明文。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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