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又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2條、96年5月23日修正前第1073條及74年6月3日修正前之第107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收養行為係以發生婚生子女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須有收養之合意,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年齡間隔二十年,此乃收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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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 946號、89年度臺上字第2158號亦分別著有:「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 (現行法增列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觀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現行法第247條)之規定自明。身分為法律關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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