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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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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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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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除被有配偶者共同收養者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為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所明定;違反者之效果如何?依當時之民法固無明文規定,惟因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在婚生子女既無二個以上之父母,則於養子女亦應如是,以避免親子關係之複雜化,故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應解為強制規定,違反此規定者,其收養行為即屬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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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及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均屬強制規定,違反此規定者,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是僅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既非配偶,則其共同收養子女即無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之適用,而應受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查倪周鏞與丁○○僅屬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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