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8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終止收養為要式行為,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外,該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至97年5月28日修正前戶籍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然此僅為向戶政機關為報告登記之性質,並非終止收養之法律要式,併此敘明。訴人並據以主張縱李蹺夫婦有終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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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是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僅須作成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即為已足,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至戶籍法第8條第2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戶政管理之便,避免戶籍登記內容與實際身分關係不一,而課予當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終止收養關係之成立或生效要件。上訴人辯稱:在未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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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等規定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前,養父母死亡後,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爰明定於本條第1項。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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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之雙方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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