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指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有所破綻,並有不能回復之情況,而該破綻亦已使雙方之親子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至其事由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兩造長達30年間未曾相互往來,母女情誼本屬淡薄,且被上訴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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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遺棄他方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惡意遺棄,不以養子怠於其對養親應盡扶養義務為限,即其並為孝養之意,亦復包括在內。經查,本件被告為原告抱養之養女,本應善盡為人子女之道,且原告別無其他子女,被告當有照顧及扶養原告之義務,乃被告於國小畢業後即離家失聯,縱使返家亦旋即離開,迄16、7歲離家後即未再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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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他方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係指養子女對養親有忤逆等行為,且該事由確實重大,已嚴重影響養親子間之感情,致無法維持其收養關係者,始足當之。而事實是否重大,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定之。 …喪禮服儀,古來即有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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