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禁治產人監護制度之設,乃基於禁治產人或因心神喪失或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經法院宣告禁治產後,為保護其身心及財產上之利益,而由法律規定設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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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護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禁治產人監護制度之設,乃基於禁治產人或因心神喪失或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經法院宣告禁治產後,為保護其身心及財產上之利益,而由法律規定設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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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需經法院選任,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又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5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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