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身分法係以人倫秩序之事實為規範對象,如將無效之身分行為,解釋為自始、當然、絕對之無效,將使已建立之人倫秩序,因無法回復原狀而陷於混亂。為彌補此缺失,宜依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於無效之身分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身分行為者,該他身分行為仍為有效。 又在民法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貫徹血統主義,因此,在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將他人子女登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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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身分法係以人倫秩序之事實為規範對象,如將無效之身分行為,解釋為自始、當然、絕對之無效,將使已建立之人倫秩序,因無法回復原狀而陷於混亂。為彌補此缺失,宜依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於無效之身分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身分行為者,該他身分行為仍為有效。又在民法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貫徹血統主義,因此,在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將他人子女登記為親生子女,固不發生親生子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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