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陳德深親屬會議應由陳德深之五位繼承人即王陳明珠、陳錦格、陳德仁、王陳好完、廖陳錦香組成,八十一年一月九日親屬會議,其中王陳明珠、陳錦格經合法通知而未出席,僅由陳德仁、王陳好完、廖陳錦香三位繼承人列名出席,固作成如下之決議:第一案為遺囑執行人王陳明珠、徐崇雄、鍾春英三人有怠於執行職務及其他重大事由,應予改選。第二案為以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一名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第三案為推選陳德仁為被繼承人陳德深遺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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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親屬扶養之方法,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應由親屬會議定之。而親屬會議由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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