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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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而親屬會議之人數、組織構成、不能召開或召開困難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亦於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以下規定甚詳。是於繼承開始,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既規定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自應依上開規定踐行召開親屬會議之程序。至同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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