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應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為共同被告,若養父母已死亡者,僅以養子女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88條準用第56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341號判例意旨自明。從而,第三人於收養之當事人死亡後,因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不得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之訴訟,惟收養關係之有無,尚非不得於訴訟中用作攻擊防禦之方...
閱讀更多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