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為民法第1077條所明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姐妹原屬民法第967條所定之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因民法第1077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血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號解釋參照)。換言之,親子關係,包括親生子女之自然血親關係及養子女之擬血親關係,因此,兩造間固無自然血親關係,但仍具有養子女之擬制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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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派下員,係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派下權,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97年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款、第5款、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其「設立人」及「繼承派下權」之人。 次按養子女與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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