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的法律框架和解釋原則。從你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關鍵點: 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按國家賠償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法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亦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亦即國家之損害賠償,以民法為國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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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在人民遭受公權力之侵害,欲請求國家賠償者,應符合⑴須為公務員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⑵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⑶行為具違法性⑷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⑸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⑹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至於公務員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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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按所謂「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概念,依學者之分類,認為除了國家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統治管理行為應予涵蓋外,尚應包含國家立於公法人主體,非運用命令及強制之手段,而以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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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民事判決參照)。又所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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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本條項所稱「自由或權利」,是否包括債權、營業權或企業權、單純的占有、一般財產支出或純粹經濟上利益等「利益」在內,不無疑問。實務上在解釋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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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與公務員的職務有密切的內部關聯。這意味著,僅僅行為與職務在外觀上、時間上或地點上的相關聯是不足以確定一個行為是在「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目的和職務的作用之間需要有密切的內在連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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