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關係,乃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自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將該意思表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代理人之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其法律效果則不能歸屬於本人。惟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乃規範違反給付義務行為之責任歸屬,與代理乃涉及意思表示歸屬者不同,則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外觀上為輔助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之行為,惟故意不誠實履行,而致債權人受損時,雖無從本於代理法律關係,使該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仍...
閱讀更多
意義(民法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 有權代理之效力(民法第103條至第105條、第107條) 1.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述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2.代理人所為或所...
閱讀更多
代理制度在現代社會中是必要且有價值的,但在實際應用中需要謹慎對待,以確保法律關係的清晰和公平。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為使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發生效力,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具備以下要件:一、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二、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三、代理人得代理本人...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