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禁止(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旨在避免利益衝突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項原則確保代理人在執行其職務時,必須維護本人(委託人)的最佳利益,避免出現任何可能損害本人權益的情況。這樣的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代理關係中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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