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請求權基礎,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得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法律規範型態應為完全性法條,亦即須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始得稱為請求權基礎。如為不完全性法條或準用、擬制性規定(如民法第二十八條),須有完全性法條規定(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配合,方為完整之請求權基礎(參見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二000年九版,第六七頁至第七二頁)...
閱讀更多
關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賠償問題的法律框架和解釋原則。從你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關鍵點: 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按國家賠償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法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亦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亦即國家之損害賠償,以民法為國家賠...
閱讀更多
按給付之訴之原告,須對於被告有私法上之請求權,而被告對於原告有給付之義務,其訴權始存在,否則即不得提起給付之訴。而實體法上所謂請求權基礎乃指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法規範。又法規範(法條)有完全性法條與不完全性法條之分。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例如民法第179條規定、第184條第1項規定等為完全性法條,即所謂請求權基礎;至不完全性法條中,...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