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關係,乃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自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將該意思表示之效果歸屬於本人,代理人之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其法律效果則不能歸屬於本人。惟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乃規範違反給付義務行為之責任歸屬,與代理乃涉及意思表示歸屬者不同,則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外觀上為輔助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之行為,惟故意不誠實履行,而致債權人受損時,雖無從本於代理法律關係,使該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債務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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