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數量之準則(民法第4、5條) 1. 原則上應先探求當事人的原意,如仍有爭議,則分別依下述準則內容決定數量。 2. 準則: (1) 表示內容含有文字與號碼:不符合時,以文字為準。 (2) 表示內容只有文字或只有號碼:不符合時,以最低額為準。 決定數量的準則在法律文件或契約中十分重要,尤其是當數量的表示可能存在歧義時。根據前述提到的台灣民法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可以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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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當一定的數量同時以文字和數字表示,但兩者不一致時,如果法院無法決定當事人的原意,則應以文字為準。這意味著,當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數量既用文字描述也用數字標示,但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文字描述將被視為優先。 民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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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應親自於書面簽名 民法第3條第1項:「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說明當法律要求使用文字時,可以不親自手寫,但必須親自簽名。這意味著,儘管可以透過打字或其他方式來滿足書寫的要求,簽名仍然需要當事人本人來完成,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個人的責任承擔。 以印章代替簽名 民法第3條第2項:「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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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指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設有總則編。 民法總則是指一國民法中規範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的部分,為民法的其它各分部提供了共通的基礎。民法總則通常包含法律行為、法律能力、時效、權利與義務等基本概念,是理解和應用民法的關鍵。 民法總則是私法秩序的基石 民法可以說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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