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民事習慣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解釋和應用非常詳盡,包括對習慣法和其在法律體系中的作用進行了清晰的闡述。在民事案件中,習慣法作為一種補充法律,可以填補法律條文未涵蓋到的領域,但必須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要求。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解釋是評判習慣法是否適用的重要標準。公共秩序確保法律的適用不會威脅社會的基本秩序和安全,而善良風俗則確保法律的適用不會背離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非指一般生活中之慣行,而係指有多年慣行事實且在社會大眾之心理上已形成社會生活強行規範之習慣法而言。

 

民法第1條涉及到習慣法的適用原則,這在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是一個基本原則。所談及的“習慣”指的是那些長期被社會成員遵循,且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標準。這種習慣不僅僅是日常生活中的習俗,而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習慣法:

 

長期性:習慣必須存在一定的時間長度,這表明它已被社會大眾所接受且遵循。

反覆性:該習慣必須被社會成員不斷地重複實踐,顯示出它已經成為社會行為的一部分。

法律確信性:社會成員普遍認為遵循該習慣是有法律依據的,即在人們的心中有一種法律確信感,認為違反這種習慣會或應該受到某種形式的制裁。

確定某一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習慣法,往往需要進行社會調查,以證明該習慣的存在和社會的認可程度。這是因為習慣法的形成和存在基於社會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接受,它體現了社會規範對法律的補充,尤其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

 

因此,民法第1條的這一規定反映了法律的彈性和對社會實踐的尊重。在實際應用中,法院和法律實踐者會謹慎評估某一習慣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並考量其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影響,以確保習慣法的適用既符合法律精神,也體現了社會價值觀。

 

看完習慣法的實務見解後不難發現,民法第一條所稱之習慣,必須要是長久反覆存在,且在一般人心中形成法律確信者始可,而某一個社會習慣是否具備這樣的條件,非待相當程度的社會調查,無法發現。

 

民法第2條進一步細化了習慣法的適用範圍,明確指出在民事案件中,只有那些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習慣才能被作為法律依據。這條規定有兩個重要的概念需要解釋: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維持社會穩定、秩序和安全所必需的基本規則和原則。公共秩序通常涵蓋了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如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等。任何違反這些基本價值和原則的習慣都不能被認定為適用的習慣法。

 

善良風俗(Good Morals):善良風俗是指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和行為準則。這包括尊重他人的權利、公平交易、誠信行事等基本的道德規範。任何與這些普遍認可的道德標準相違背的習慣都不應被視為合法的習慣法。

 

民法第2條的這項規定旨在保證習慣法的適用不會與社會的基本秩序和道德觀念相衝突。這樣的限制確保了法律的應用既尊重傳統和習慣,又不會妨礙社會的整體福祉和道德發展。實際上,這一規定為習慣法的適用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篩選標準,既保留了習慣法的靈活性,也維護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正義性。

 

在法律實務中,當判斷某一習慣是否可作為民事案件的判決依據時,法官和法律實踐者會仔細考慮該習慣是否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只有那些既不違反公共秩序也不背離善良風俗的習慣,才會被認定為有效且可作為法律依據的習慣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1條=民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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