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1條中關於「依習慣」和「依法理」原則的重要性。它指出,根據這一原則,當法律未明確規定時,可以參考習慣或法理來填補法律的空白。同時,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也支持在法律制定或修正前的案例中,根據法理來適用外國立法例、尚未生效的法律規定或其他法律原則。這種適用法理的做法並非是溯及既往的法律適用,而是針對施行前案例所產生的法律缺漏,進行一種「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这一理念的提出意味着法律體系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能夠在面對新問題時作出適當的調整和解決。


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且依照歷來最高法院之多數見解,亦認為就法律制定或修正前之案例事實,應得依「法理」而適用外國立法例、尚未施行之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權利社會化等法律原則。其著例則為將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權讓與事件;將信託法第8條第1項適用於該法施行前發生之信託行為;將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適用於民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之保證契約(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471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意旨參照)。

 

又此種「依法理」之適用,並非將尚未生效之法律溯及既往適用,而是針對法律施行前之案例事實所產生之法律缺漏,引用法理進行「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參見詹森林教授著,「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溯及既往規定之實務問題」,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㈡,第200至205頁,2003年4月;吳從周教授著,「論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一冊,第98至110頁,2007年2月)。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民法中關於“依法理”適用的原則,及其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民法第1條提到,對於法律未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應依據習慣法;如果沒有習慣法,那麼應依據法理。所謂的“法理”是指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時,根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公序良俗進行判斷和處理的一種方式。文中還提到了幾個具體的例子,如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的債權轉讓、信託法施行前的信託行為、以及民法修正施行前發生的保證契約,這些都是通過法理來填補法律空白的例子。

 

“依法理”的適用並不意味著將未生效的法律溯及既往適用,而是指在法律施行前的案件事實產生的法律空白中,通過引用法理進行“制定法外的法律續造”。這種做法有助於解決因法律未覆蓋到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問題,確保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此學者如詹森林教授和吳從周教授的研究,分別討論了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溯及既往規定的實務問題以及民法第一條中的“法理”概念。

 

總之,這段文字強調了在臺灣法律體系中,面對法律空白時,“依法理”原則的重要性和其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體現了法律在適用上的靈活性和對基本法律原則的尊重。


 

(相關法條=民法第1條=民法第297條=民法第247-1條=信託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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