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契約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達成的法律行為,是民法中私法自治的主要體現。當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具體地,在民法第153條第1項中,規定了契約成立的基本條件,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契約的基礎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

 

契約(英語:contract)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如買賣包含線下購物和網路購物)、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

 

意思表示的一致

契約成立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這意味著,一方提出的要約需要得到另一方的承諾,且這種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相同。如果承諾的內容與要約不同,按照法律的規定,這種回應被視為新的要約,而不是承諾。這個原則保證了契約雙方在明確、同意的基礎上建立法律關係。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的種類

契約的種類繁多,包括但不限於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和身分契約等。每種契約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法律效果。例如,債權契約主要用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物權契約則涉及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的轉移或設定;身分契約涉及個人身分狀態的設立、變更或消滅,如婚姻契約。

 

契約的形式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指簽約的一方為了創造、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與另一方訂立的協議,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保險契約等。我國民法規定,當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成立。

 

雖然契約原則上是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表達的,但並非所有的契約都需要書面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涉及房地產買賣等需要登記的行為,必須要有書面契約。這種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防止因證據不足而引發的糾紛。

 

公法上的契約

除了私法領域的契約外,公法領域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這類契約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比如政府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建設項目契約,其特點是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具有特定的公法屬性。

 

契約的法律後果主要體現在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一旦契約成立,雙方都有義務按照契約的約定行事。如果一方違反契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或要求賠償損失。

 

總結來說,契約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體現了當事人意志的自由和平等。理解契約的基本原理對於維護個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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