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習慣法僅具補充法律之地位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1條中有關習慣法的相關原則和應用。這些原則反映了法律對於習慣的尊重,同時也保障了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預見性。這樣的解釋有助於理解在法律規範中,習慣法所扮演的角色和限制。

 

按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上開規定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而言,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判例參照)。又習慣法僅具補充法律之地位,而非取代法律之規定,法律已設規定時,即無適用習慣之餘地(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253號判例;林誠二著,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101年2月3版1刷,第26頁至第27頁;王澤鑑著,民法總則,103年3月增訂新版再刷,第72頁至第73頁)。

(法務部104年11月11日法律字第10403514420號)

 

按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其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而言,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判例參照)。倘一般人尚未具有此種慣行必須遵守,如不遵從其共同生活勢將不能維持之確信,則其僅為事實上習慣,不具法源性,無補充法律效力(王澤鑑著,民法總則,103年3月增訂新版再刷,第73頁至第75頁;林誠二著,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101年2月3版1刷,第26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4年6月6版,第60頁至第61頁參照)。

(法務部104年09月02日法律字第10403511070號)

 

台灣民法第1條有關習慣法的適用原則和範圍。可以從幾個關鍵點進行分析:

 

習慣法的定義

習慣法指的是長時間形成且普遍被社會成員接受和遵循的行為慣例。這些慣例因其普遍性和持續性,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但習慣法的成立需要基於多年慣行的事實以及普通一般人的確信心。這意味著,不是所有的習慣都能成為習慣法,只有那些深入人心且被廣泛接受的習慣才具有這樣的地位和作用。

 

習慣法的適用條件

習慣法在民法體系中主要扮演補充法律的角色。當法律對某一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依據習慣法來解決問題。然而,當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時,就不再適用習慣法。這意味著習慣法不能取代法律,只能在法律沒有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

 

習慣法的法源性

習慣法的法源性是建立在其被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基礎上。如果一種習慣還沒有達到普遍必須遵守的程度,即普通人還未有遵從它作為共同生活基礎的確信,那麼這種習慣就只是事實上的習慣,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一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習慣的尊重和謹慎態度。法律通過對習慣法的認可,體現了對社會實踐和民意基礎的尊重。同時,通過設定明確的適用條件和範圍,確保習慣法不會隨意取代法律規定,維持了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預見性。

 

(相關法條=民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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