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最高法院判例所隱含之法律涵義自得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之不備,具有法源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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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拘束原則有著明顯的應用和差異。在英美法系中,這一原則被強調為前例對後續案件的拘束力,尤其是在案件事實相似的情況下。這要求法官和律師仔細分析和區分案件事實,以確定是否適用前例。而在大陸法系,例如德國及台灣等地,傳統上認為除非是特定憲法法院的判決,其他案件的判決不具有拘束力。然而,下級法院通常會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這種做法基於對法律穩定性的需求,雖然這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但實際上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拘束力”。儘管在大陸法系中,判決先例的拘束力相對較低,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實際操作中對下級法院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來自於對法律穩定性的追求以及避免上訴被撤銷的風險。此外,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被視為可以補充法律和習慣法不足的法源。透過一件關於賠償贍養費的案件,最高法院判例如何在具體訴訟中被引用和依賴,以此為基礎要求贍養費。這突顯了最高法院判例在實際法律運作中的重要角色和影響力,即使在大陸法系的法律框架下,判例也能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對後續案件的指導和影響。

 

所謂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主要為英美法系的概念,不過該拘束力只有在前例與後案之間具有同質性或相似性的情況下,才有拘束力,因此在英美法訴訟實務上,「區別」(distinguishing)——區別前案與後案事實是否有同質性,而受到判決先例拘束——便為法官與律師的重要任務。See Malleson, Kate / Moules, Richard, The Legal System, Oxford: Oxford Univ. Press, 2010, 4. ed., p.69. 但在大陸法系,例如我國法律繼受來源的德國,通說見解則認為,除了特定的憲法法院判決外,後案法院不受前案判決先例拘束,Vgl. BVerfGE 75, 329, 347。但是不論在德國或我國的訴訟實務上,下級審遵循終審法院(在德國為聯邦最高法院,我國則為最高法院)判決法律見解,在外界來看顯得比較有說服力,且偏離終審法院的見解可能導致判決上訴被撤銷,因此上級法院見解在實務上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但前提仍在於,上級法院的法律見解,於本案例之適用是否妥適,因此在法學方法上仍然還是很難不參考前例的事實的脈絡以及論理細節。

 

按法院就具體案件所作成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稱為裁判,成為以後判決的先例。最高法院判例在法律上並無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但事實上多為下級法院所遵從,對判例之尊重,乃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要求,且由於違憲審查之客體擴張及於判例,肯定我國判例具有規範效力(王澤鑑,民法總則,第74至76頁參照)。準此,最高法院判例就其所闡述之法律涵義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此外,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依法律定之,如無法律,則依序適用習慣、法理(民法第1條規定參照),是以最高法院判例所隱含之法律涵義自得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之不備,具有法源之基礎。復按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著有判例。故原告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為其請求贍養費之根據,自屬正當。按法院就具體案件所作成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稱為裁判,成為以後判決的先例。最高法院判例在法律上並無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但事實上多為下級法院所遵從,對判例之尊重,乃基於法律安定性之要求,且由於違憲審查之客體擴張及於判例,肯定我國判例具有規範效力(王澤鑑,民法總則,第74至76頁參照)。準此,最高法院判例就其所闡述之法律涵義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此外,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依法律定之,如無法律,則依序適用習慣、法理(民法第1條規定參照),是以最高法院判例所隱含之法律涵義自得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之不備,具有法源之基礎。復按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得雖自由終止,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著有判例。故原告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為其請求贍養費之根據,自屬正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的應用和差異。在英美法系中,此原則強調前例對後續案件的拘束力,特別是當案件事實相似時。這要求法官和律師仔細分析和區分案件事實,以確定是否適用前例。而在大陸法系,如德國及引用之我國(可能指台灣),傳統上認為除非是特定憲法法院的判決,其他案件的判決不具有拘束力。然而,下級法院通常會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這種做法基於對法律穩定性的需求,雖然這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但實際上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拘束力”。

 

台灣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實際操作中對下級法院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即使它們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這種影響力來自於對法律穩定性的追求以及避免上訴被撤銷的風險。此外,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被視為可以補充法律和習慣法不足的法源。

 

透過一件關於賠償贍養費的案件,最高法院判例如何在具體訴訟中被引用和依賴,以此為基礎要求贍養費。這突顯了最高法院判例在實際法律運作中的重要角色和影響力,即使在大陸法系的法律框架下,判例也能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對後續案件的指導和影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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