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

契約的成立、意義以及解釋和漏洞填補-「假設當事人之意思」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對於契約法的重要理解。契約是由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通常由多條條款組成,目的在於規範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以滿足各自的利益。契約中使用的語言和文字可能不夠精確,這可能導致對契約內容、意義、適用範圍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疑問。契約可能存在一些未涵蓋的項目或應當訂定而未訂定的條款,這就需要透過解釋或填補來解決相關問題。在法律任意規定下,契約漏洞的填補應受法律的補充。如果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則應依照「補充的契約解釋」方法來填補契約漏洞。補充解釋不是尋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假設當事人意圖的推測,基於在通常交易中雙方合理期望或接受的契約條款。應該根據當事人在契約中所作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判斷條款的適用,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慣例來確定。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係由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由多數條款組成之,其目的在規律彼此之權利義務,屬於當事人自創之規範,此項契約規範源自當事人意思,在於滿足不同之利益,而所以表達之者,又為未臻精確之語言文字,故在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對其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或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疑義,甚或契約關於某事項應有訂定而未訂定之疏漏,勢所難免,自有解釋或填補契約漏洞之必要,而契約漏洞之填埔,原則上應由法律之任意規定補充之,如無任意規定則依「補充之契約解釋」方法,填補契約漏洞,至於補充之契約解釋,所探求者不是當事人之真意,而是「假設當事人之意思」,即雙方當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之契約條款,判斷之標準,則應依當事人於契約上所作之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為出發點,依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交易慣例認定之,以實現平均契約正義為依歸(參照王澤鑑著「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三冊債編總論第一卷」七十七年一月出版、第一七六頁至一八四頁)。

 

關於契約的成立、意義、以及當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和解釋問題。

首先,契約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並由多數條款組成,目的在於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些規範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創建的,旨在滿足彼此不同的利益。

 

接著,由於使用的語言和文字可能不夠精確,所以在契約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對其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或當事人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產生疑問,或是契約可能存在某些應當訂定而未訂定的漏洞。這就需要透過解釋或填補來解決這些問題。

 

契約漏洞的填補原則上應由法律的任意規定來補充。如果沒有任意規定,則應依照“補充的契約解釋”方法來填補契約漏洞。這種補充解釋並不尋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尋求“假設的當事人意圖”,即在通常交易中雙方合理所期望或接受的契約條款。

 

契約的成立和目的

契約是由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通常由多條條款組成,目的在於規範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以滿足各自的利益。

 

語言不足精確帶來的問題

契約中使用的語言和文字可能不夠精確,這可能導致對契約內容、意義、適用範圍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疑問。

 

契約漏洞和解釋問題

契約可能存在一些未涵蓋的項目或應當訂定而未訂定的條款,這就需要透過解釋或填補來解決相關問題。

 

填補契約漏洞的原則

在法律任意規定下,契約漏洞的填補應受法律的補充。如果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則應依照「補充的契約解釋」方法來填補契約漏洞。

 

補充解釋的標準

補充解釋不是尋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假設當事人意圖的推測,基於在通常交易中雙方合理期望或接受的契約條款。

 

應該根據當事人在契約中所作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來判斷條款的適用,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慣例來確定。

 

總的來說,在契約訂立和解釋過程中的重要原則,以確保契約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判斷這些條款的標準應該基於當事人在契約中所作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並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考慮交易慣例來確定,目的是實現契約正義的平衡。

 

(相關法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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