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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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累犯」規定了累犯的定義與處罰方式。依第47條,若行為人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赦免,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若因強制工作而免除徒刑,於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後五年內故意再犯,也視為累犯。第48條指出,若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可依第47條更定刑度,但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發現者,不適用此更改。第49條則排除前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的累犯適用性。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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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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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9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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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總則=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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