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保險法第135-2條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