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六節邊疆地區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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