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保險法第165-2條


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自律規範及各項實務作業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二、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協調其間之糾紛。

三、主管機關規定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為達成保險業務發展及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同業公會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要求會員提供有關資料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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