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133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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