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241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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