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定期金是指當事人約定,於特定對象生存期間內,定期支付金錢的契約形式(民法第729條)。契約須採書面訂立,明確條款以確保效力(第730條)。若對給付期間或金額有疑義,推定為按受益人生存期支付,金額則推定為每年給付(第731條)。除特別約定外,定期金按季預付,受益人在該期內去世,債權人仍可取得該期金額(第732條)。契約因受益人死亡消滅,但若死亡原因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債權存續(第733條)。終身定期金的權利原則上不得移轉,除契約另有約定(第734條)。相關規範亦適用於終身定期金的遺贈,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受益人權益(第735條)。
民法第729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第730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31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民法第732條: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民法第733條: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民法第734條: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移轉。
民法第735條: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