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276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