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283-1條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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