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285-1條


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1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