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308條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3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