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317-2條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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