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369-12條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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