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公司法第393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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