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企業併購法第10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前項情形,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六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三十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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