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企業併購法第13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1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