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
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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