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海商法第56條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三、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四、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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