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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