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1條


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九、當事人曾就本案相關爭議所進行之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之經過概要。

十、法院。

十一、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因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其他相關連之事件繫屬於法院。

五、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前項第五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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